个体户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W次浏览推荐于2019.07.02

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具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即个体工商户向受雇人员支付(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税法对工薪阶级的税收作出了明确规定,且2018年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有了新的规定,将原来的个税起征点提高了,那么2018最新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怎样的呢?跟着小编一起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操作方法

    • 01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 0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03

          计算个人所得税: 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因2018年四季为新税法施行前的过渡期,可按新减除费用及新税率执行,所以2018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计算步骤仅针对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注: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限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04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4.赞助支出; 5.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6.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业户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每月所扣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人、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此外,按账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正确进行有关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扣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成本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应扣未扣税款的(纳税人拒绝扣缴,扣缴人已将此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由业主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金。

            • 05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 06

                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税法还会存在与会计确认收入有差异的部分,且会有不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特殊情形。 (1)不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特殊情形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 (2)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3)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概念。

                • 07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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