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案办理程序,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2716次浏览推荐于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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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有哪些法律依据,通过以往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的办理,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 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 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1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 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 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笔者对审判工作中几个常见规则,逐一加以分析、评判,指出各自问题及缺陷所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权利能够行使之日。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没有争议,都清楚涉及人身损害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及财产损害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如果您感觉这篇文章对您有用,您可以收藏本篇文章,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请到 九问律师网交通事故频道找相应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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